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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基层工会经费收支有关问题的解答
发布时间 :2016-05-05 浏览次数:635

2014年,全国总工会下发了《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通知》、全总财务部下发了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通知的补充通知》、福建省总工会下发了《关于贯彻落实全国总工会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若干意见》(以下统称《通知》)后,为了贯彻好、执行好以上有关规定,省总工会和省直机关工会联合走访了部分基层工会,并召开了不同场合的座谈会,现将基层工会反映的有关问题综述及解答如下:

(一)工会经费的来源

1.用会费组织会员观看电影、开展春游秋游活动,因会费量少,是否可以用工会经费弥补?

根据《通知》规定,基层工会组织用会费组织会员观看电影、开展春游秋游等集体活动,当会费不足时,基层工会可以用工会经费予以适当弥补。工会组织的会员春游秋游,应严格控制在单位所在城市,并做到当日往返。

2.工会经费来源有行政补助一项,是否行政补助进入工会帐户后就是工会经费?文件中说节日慰问品经费不可由行政补助,其他项目费用是否可以由行政补助?与“小金库”的规定是否冲突?

根据《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福建省实施〈工会法〉办法》、《工会会计制度》等有关规定,行政可以给予工会经费补助,行政补助经费是工会经费的重要来源之一,可以用于工会为职工服务和开展活动的费用补助。

根据《工会法》、《工会会计制度》、《通知》等有关规定,行政补助的经费除了不可用于支出节日慰问品外,工会为职工服务和开展工会活动均可向行政申请经费补助,但各级工会要作好年度经费预算,专款专用。行政也不得将不符合工会开支规定的资金转移到工会账户。行政对工会的补助与“小金库”的规定不存在冲突问题,关键是行政对工会的补助经费要按规定支出。

(二)工会经费的使用对象

1.离退休职工能否享受工会的福利待遇?

中国工会章程第八条规定:“会员离休、退休和失业,可保留会籍。保留会籍期间免交会费。工会组织要关心离休、退休和失业会员的生活积极向有关方面反映他们的愿望和要求”, 因此,职工离退休后由单位老干处(科)等专门机构负责服务,财政或行政部门按相关规定安排公务费及福利待遇。离退休人员虽然在工会仍保留会籍,但不用缴纳会费,离退休金也不属于工资总额,无法提取工会经费。按《工会法》《通知》等规定,工会福利的主要经费来源是会员缴交的会费和按比例拨缴的工会经费,行政经费不能给予补助,因此离退休人员不能享受工会的福利待遇以免挤占在职会员的福利待遇。如果单位工会经费宽余,或行政拨补专项经费用于离退休人员福利待遇,工会可以发放适当的福利。

2.劳务派遣工、合同工、借调人员、挂职人员等,能否参加工会活动,能否一并发放慰问品等?

《通知》中规定,除了用会费组织会员观看电影、开展春游秋游等集体活动;工会组织逢年过节向全体会员发放少量的节日慰问品,会员个人和家庭发生困难情况的补助,以及会员本人过生日的慰问等外,工会经费全部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开展工会活动。能否观看电影、参加春秋游活动、享有节日福利、困难补助和生日慰问,主要看其是否是本单位工会会员、有否缴纳会费、有否按工资总额提取工会经费;能否参加工会其他活动主要看其是否是本单位工作人员(含借调、挂职人员)。

3.基层机关工会往往经办各种非工会活动,比如机关工会开展社区矫正人员的慰问,党团、妇委会活动等,是否可用工会经费?

《通知》中规定:“不准将工会经费用于服务职工群众和开展工会活动以外的开支”,因此,基层工会可以代为经办各非工会活动,但不得从工会经费列支。党团、妇委会等活动,行政有安排专项经费。

(三)开展工会活动的形式

1.组织劳模、艰苦岗位、特殊岗位一线职工疗休养,原则安排在全国各级工会创办的职工疗休养基地或酒店,以住宿地就地疗休养为主,不得跨省进行,是否不得跨出福建本省?艰苦岗位、特殊岗位如何定义?

根据《通知》规定,工会组织劳模、艰苦岗位、特殊岗位一线职工疗休养,可以到省外全国各级工会创办的职工疗休养基地或酒店,但应在住宿地就地疗休养,不能再继续跨省疗休养。

艰苦岗位、特殊岗位的定义可以参考国家对各行业的具体规定。

2.参加上级工会组织的体育比赛,只能按参与人数的三分之一进行奖励,比如一个运动会有很多项目,奖励面如何把握?奖励标准如何确定?对未获奖的不给予少量、小额的纪念品,这样会影响职工参与活动积极性,如何处理?

参加上级工会组织的体育比赛,可以对各项目参与人数的三分之一发放少量的奖金或奖品,对未获奖的人员不能另发放纪念品或设置安慰奖、鼓励奖等。可通过设置活动项目的趣味性来调动职工参与活动的积极性不能把开展工会活动作为普发职工福利的一种手段。

3.如何区别福利与活动奖品?比如开展健步走,每人发一个计步器是否违反普惠制?

除了《通知》中规定的,逢年过节为全体会员发放少量节日慰问品、会员生日慰问品外,其他通过任何活动或各种名义普发福利和活动奖品、纪念品等,都属于违反八项规定所禁止的普惠制。

4.“三八”节活动也算在工会举办的活动吗?

“三八”节活动如果是由单位妇委会组织的,不能属于工会举办的活动,如果是工会女工委组织的,属于工会活动。

(四)工会福利的发放渠道

1.一年中能否选定几个大的节日发放节日慰问品?当年提取的工会经费不足发放1000元的节日福利时,能否使用以前年度的经费结余?

可以在一年中选定几个大的节日发放节日慰问品,但年人均总额不得超过1000元。

如果当年非行政补助的工会经费不足以发放年人均1000元的节日福利时,可以使用以前年度的工会经费结余。

2.职工生日送蛋糕慰问品,可否执行全总《补充通知》规定的“也可向会员发放指定蛋糕店的领取蛋糕券”,如何运作较规范?这200元的生日蛋糕慰问品,行政可否补助?除福利慰问外,其他慰问(如住院慰问、丧事慰问)是否有对应标准?如何把握?

职工生日可以送蛋糕等慰问品,也可以执基层工会出具的蛋糕领用券在指定时间自行前往指定蛋糕店领取蛋糕。工会经费不足发放生日慰问品时可以向行政申请经费补助。

根据《通知》规定,工会经费可用于会员个人和家庭发生困难情况的补助,如住院、丧事慰问,突发性灾害等,其标准由工会委员会或会员大会根据单位具体情况制定。

(五)工会经费的使用规范

1.开展春游秋游活动可否报销景点门票、泡温泉发票?

根据八项规定精神,不可。

2.福利物品采购是否有要求?比如是否要询价、甚至统一招标等?

福利物品采购可根据大部分会员的需求,由工会采购小组通过货比三家,择优采购,不要通过统一招标等复杂程序。

3.工会组织的活动中按规定开支的伙食补助费、夜餐费,组织春游秋游活动时确需在外用餐的,可安排工作餐,标准如何确定?

伙食补助费、工作餐等均参照同级财政标准。目前省级标准每人每餐50元,不准上酒水,并遵守我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相关规定。